共享單車通過分時租賃模式,在公交地鐵站點、居民區、商業區等人流密集區域投放公共自行車,打通了市民公共交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與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產生了協同效應。然而,在共享經濟向好發展的同時,一些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始出現,給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下稱徐匯法院)審結了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哈啰公司)訴深圳市大展鴻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點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全能車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全能車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不正當獲得哈啰公司共享單車服務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須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哈啰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6150余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繞過平臺提供服務
哈啰公司作為出行及生活服務平臺,致力于應用數字技術,為人們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及普惠的生活服務。該公司自2016年從事共享單車業務發展至今,業務已涵蓋城市兩輪共享服務、四輪出行服務等,其還陸續上線了哈啰租車、小哈換電等新興城市服務項目。截至2022年底,注冊用戶突破6.3億。
全能車公司注冊時間為2016年,經營范圍為網絡系統的技術開發與銷售、提供計算機技術服務及技術咨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等。2017年,“全能車”APP開始內測,并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宣稱注冊用戶只需繳納1元押金,無需下載多個APP,僅憑“全能車”APP繳納1份押金,就能任意使用包括哈啰單車在內的多家共享單車。
哈啰公司代理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丁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在“全能車”APP上線之后,哈啰公司的技術團隊經常篩查到非正常請求獲取共享單車,其中大部分來自于“全能車”,哈啰公司隨即通過技術手段封禁了相關賬號。此后,哈啰公司更新技術手段,開發專門的智能識別系統,對這種非正常賬號進行智能識別與封停,但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哈啰公司采納律師提議啟動了該案的民事訴訟。
“我們認為,全能車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不正當地分享哈啰公司騎行卡,使‘全能車’APP用戶在不使用‘哈啰單車’APP、不成為‘哈啰單車’的注冊用戶、不向哈啰公司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不正當獲得哈啰公司提供的互聯網共享單車服務等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們在哈啰公司法務團隊的配合下,調查收集了大量證據!倍∪A介紹。
對此,全能車公司主張,“全能車”APP具有強大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完整顯示范圍內集中的全部共享單車品牌及其實時位置與數量,有利于消費者實地尋找,增加了市場供需的透明度,避免了共享單車企業間為占有市場而盲目投放大量單車的無序競爭,實現了對共享資源的有效利用。此外,“全能車”APP在運營過程中,沒有偽造任何品牌共享單車的注冊賬號,雖然使用“全能車”APP騎行的實際個人可能并非哈啰單車注冊用戶本人,但并未影響哈啰公司的正常運營,更沒有損害哈啰公司任何競爭利益等。
破壞秩序嘗到“苦果”
“因為案件還涉及刑民交叉程序、被告運營模式等復雜法律問題和技術問題,整個維權進程歷時近五年。最終,全能車公司被徐匯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們的主要代理意見也被法院采納!倍∪A介紹。
對于被訴行為被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該案主審法官于是指出,“全能車”APP運營屬于典型的互聯網競爭行為,但其表現出的外觀特征卻難以與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互聯網專條所明確規定的事實要件相契合,無法徑行評判獲得是或否的結論。為了更加審慎地做出判斷,避免“誤傷”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合議庭采取了全新的裁判思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規定,將對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這一核心價值,作為該案判決一切分析的出發原點和導向基線。同時,為了做到客觀評判,剔除主觀干擾因素,合議庭選擇了與一般條款中公平誠信原則及商業道德相匹配的市場核心機制角度切入,重點考察“全能車”入場后的競爭秩序變化。
“經過系統全面分析后得出結論,‘全能車’APP運營單一突出‘效率優先’導向,對于共享單車市場秩序的沖擊與顛覆顯而易見,產生的有限效率提升卻是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犧牲共享單車企業合法利益、消費者的長遠福祉為代價。據此,合議庭最終作出了全能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庇谑墙榻B。
本報就該案多次聯系全能車公司訴訟代理人,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公平競爭共促發展
當下,互聯網領域競爭活力充足,共享經濟作為新興的資源節約型經濟形態,成為了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動能,有利于發展成果共享。但同時,也滋生了許多并非出于公益需要而實施的商業模仿和技術干擾行為。
于是表示,隨著持續的技術迭代和產業升級,互聯網領域將在未來持續成為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爆發式增長的重要平臺;谌祟愔橇Τ晒麄鞒械奶厥庑,干擾甚至顛覆舊秩序的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將會不斷涌現?紤]到競爭市場本身具有著非零和博弈屬性,大家對這類新興事物至少應持有謹慎的樂觀態度。司法實踐中,也應認識到,絕大多數競爭問題都能通過市場自身機制的運行、調整而獲得解決,司法干預僅是在市場秩序無法自身調節或機制失靈的情況下,才具有介入并施以矯正的必要。
談及現行競爭環境下司法裁判所應發揮的作用,于是指出,健康、有序的互聯網競爭環境,所追求的不是少數頭部企業對現有市場領域及交易機會“跑馬圈地”后的彼此互不干擾、相安無事,各自在舒適的交易閉環中頹唐陶醉,而是新老市場競爭主體彼此間不斷碰撞、創新技術、改進服務。其間,司法裁判所應發揮的導向引領功能,恰如為同臺競技的各類市場主體打造出一條“杜絕作弊、公平競爭”的賽道,既要及時糾正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破壞公平規則的“彎道超車”,也要防止少數頭部企業“贏者通吃”,利用現有市場優勢對新興事物進行打壓。司法裁判要促使各個市場主體通過彼此間的充分競爭,達到降低交易價格、提升交易品質的理想狀態,真正使得社會公眾從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中獲得普惠。(趙振廷)
附:加強行業自律,共享經濟更合規
近日,備受關注的“哈啰單車”訴“全能車”APP網絡不正當競爭案有了最終結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全能車”APP賠償“哈啰單車”6150余萬元。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
在該案判決之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全能車”APP通過反向編譯等刑事犯罪手段破解“哈啰單車”技術屏障,以“卡池”賬戶分配的方式,許可“全能車”APP用戶使用“哈啰單車”服務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據此判決非法獲利9000余萬元的主犯十年刑期。
該案猶如警鐘,警示其他和“全能車”有著類似想法的從業者切勿以身試法。隨著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不斷涌現,知識產權侵權手段、侵權形態隨之發生變化。正如“全能車”案一般,不少違法經營者以“共享經濟”“碳中和”“元宇宙”“區塊鏈”等新技術新領域作為“馬甲”,實際上卻借助網絡爬蟲、視頻解析、非法獲取深度鏈接等新型技術手段來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針對新興領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社會公眾時常會被其所披上的“花式”外衣所迷惑,對其違法性往往認識模糊,這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讓其得以做大。
在數字經濟時代下,依托互聯網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頻發,相關行為不僅涉及民事侵權,往往還可能會構成犯罪。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機制作為司法保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在不斷加強。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著“從嚴打擊”的原則,對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犯罪行為的規定予以了修改。同時,《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也明確提出要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完善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工作制度。2023年1月8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公布的相關數據顯示,2022年檢察機關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高達1.3萬余人,比2013年增長了近50%。
“全能車”APP案的宣判凸顯出了我國對知識產權從嚴保護的信號。然而,“全能車”APP案并非個例,在實踐中,類似案例時有出現。例如在“某某影視字幕組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影視作品的在線觀看與離線下載等服務,其創始人亦因此獲刑三年半。在此類案例中,不法分子的行為有一定的共性,即均違背了誠信原則,試圖通過“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的方式“空手套白狼”。
實際上,針對新興領域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救濟僅是最后一道防線,相關經營者加強自律才是關鍵。在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中,行業從業者之間的競爭方式多變,相關行為很有可能會破壞市場秩序,觸及法律邊緣,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在我國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大背景下,行業從業者應當以公平為基石,規范競爭行為,審慎商業決策,以合規經營作為從業的基本抓手,尋求良性發展,切勿以“薅羊毛”等心態破壞市場秩序,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苦果自嘗。(盧鑫)
江蘇華企立方市場部編輯發布